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新悦农杂粮店)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4-02 14:20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23号

   

关于岳阳楼区新悦农杂粮店(经营者:高文雄)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新悦农杂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602MA4MKJXQ81

经营者:高文雄

    2020年09月17日,本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品强富贵糯米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该产品因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0.414,标准指标:小于等于0.2)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于2020年11月2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从岳阳市洛王湘北粮食生产瑶塘坡巷34、36号粒粒香米行购进,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09.09,执行标准:GB1354-2009,规格型号:25kg,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三个月,产地:湖北咸阳,生产商:崇阳永强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下津大道477号,生产许可证:SC10142122300028,联系电话:0715-3329630”等内容,数量为4袋,购进价格为4.88元/公斤,共计购货金额488元;截止案发时止,除1.5公斤用于抽检,剩余产品当事人以7.6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金额760元,获利272元。

    又查明,本局收到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标称为品强富贵糯米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0090803731)后,于2020年11月3日将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楼检结告字[2020] 3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

    另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品强富贵糯米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1月6日张贴《召回告示》,进行了召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2020年9月17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10张,证明本局依法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品强富贵糯米进行抽样检查;

    3、2020年11月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及送达检验报告的相关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5、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抽样员证复印件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各1份,证明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和供货方相关资质;

    8、情况说明1份、不合格大米购销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及获利情况。

    9、张贴召回告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了召回,中止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品和主动采取减轻危害后果措施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021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 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发后,在经营场所对销售的大米进行了召回,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以上合计人民币527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