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鲁又华)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5-2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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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45号

关于岳阳楼区世纪百韵光明路生活超市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世纪百韵光明路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RJ4L4XP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办事处洪家洲居委会花园小区2栋一层门面

经营者:鲁又华

2020年8月3日,本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中销售的毛芹进行抽样检测,经其检测,其检测因“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2020年9月7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毛芹系其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晚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联港路岳阳海吉星蔬菜区A4栋105号,岳阳楼区华志蔬菜经营部,以8.462元/千克的价格购进13千克毛芹,计购货金额109.98元,并以每11.96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除本局抽取样品的2.626千克,剩下的2.434千克因正常损耗已下架,其中获利36.99元,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供货方相关资质和当事人入库台账及销售台账。

2020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200803158)和《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楼结告字【2020】10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查。

又查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收到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告示》“如您在我超市购买了毛芹,可以凭小票或者支付记录到我店进行退款。如因食用我超市销售的毛芹对您身体造成了损伤,可以根据您在医疗机构花费的治疗费用进行补偿或者带您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2020年8月3日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本局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书证;

3.顺丰快递单(母单号:SF1193296670230)、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两名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员证证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

4.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200803158)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5.2020年8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7.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供货方的相关资质;

8.超市入库结算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入库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9.《告示》一份、张贴告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危害后果发生的事实;

10.《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减轻危害后果发生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并召回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万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36.99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0036.9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