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四季豆)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5-2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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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97号

关于岳阳楼区林光蔬菜配送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林光蔬菜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M1XEW0B

经营者:余林光

2020年8月5日,本局委托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菜市场24号摊位的经营场所销售的四季豆进行抽样检测,经其检验,因产品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28日,本局依法将该《检验报告》(NO:0220080516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市监楼结告字【2020】12号)一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同日报请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M1XEW0B,在岳阳楼区五里牌市场24号摊位从事蔬菜经营。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产品四季豆系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从岳阳楼区军哥农副产品经营部以12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数量10千克,购货金额120元,本局委托的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时该批次“四季豆”,抽检人员以进货价买下2.54千克送检,销售了2千克,获利4元,剩下的5.46千克因损耗当事人已自行处理,没有销售。

又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四季豆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打印件、进货票据和该批次的测试报告一份,但不包括本次所抽产品。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告示》:“因2020年8月5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我摊位的“四季豆”检验结果为氧乐果不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如您于2020年8月5日后在我摊位购买了四季豆,可以凭支付凭证到我摊位进行退款。如因食用我摊位经营的四季豆对您身体造成了损伤,可以根据您在医院花费的治疗费用进行补偿或者带您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我摊位现在停止销售四季豆”,对产品进行召回退款,对造成的损失承诺补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0年8月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及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进行了抽样检验。

证据三: 2020年8月28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打印件2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0430602607800167)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依法抽样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本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5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及依法查验供货单位的资质。

证据七: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实验室认可证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1份、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员证1份,证明深圳凯吉星农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资质及抽样人员相关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张贴的告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经营并召回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合计人民币300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交通银行岳阳府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