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公示(馒头)
来源:区市场监管分局   2021-05-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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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1〕74号

关于岳阳楼区洁雅小南方俏巴鱼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岳阳楼区洁雅小南方俏巴鱼馆(经营者周星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LHQ2E4A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248号

经营者:周星荣

2020年7月21日,本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248号的你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对当事人食品原材料馒头现场采样,抽取样品1.35千克。2020年8月19日,本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NH20200721842),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同日报请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9日从岳阳楼区老兵馒头店处以1.2元/个的价格购进50个馒头(共计7.5千克)共计购货金额60元。至本局抽检时止,当事人已将41个(共计6.15千克)上述馒头加工制作成“油炸馒头”后,以2元/个的价格已售出,销售金额82元,该批次“馒头”剩下9个(共计1.35千克)已由抽检人员全部购进送检。当事人获利32.8元。

又查明,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馒头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和进货票据,采购时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二:《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 2020年7月21《现场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1份和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本局依法履行抽样检验程序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馒头进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2020年8月2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本局依法告知的事实;

证据六: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人供货单位的主体资质。

证据七: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抽样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相关资质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2021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楼市监听告字[2021]6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2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8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15032.8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市岳阳楼区财政局非稅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五里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