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期(总第219期)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2017年3月24日
关于“3·22”火灾事件未按规定上报的情况通报
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区政府督查室对“3·22”泰和大市场门店火灾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2日23时27分,站前路街道办事处所辖老泰和市场内一门店突发火灾。接警后,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并迅速组织开展扑救。因火势过大,岳阳市消防支队先后调集了岳阳楼、南湖、特勤等5个中队,10台消防车,79名消防员对着火门店进行扑救。经过两个小时的扑救,于23日2时许,成功扑灭大火。
经初步调查,起火门店为泰和市场金竹街66号日用塑料批发店,主要经营日用塑料制品。店主李龙昌,男,华容县人,身份证号:430623****08238113。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地上六层,地下一层。起火部位位于一楼两个门面(约40平方米)。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正在进一步核算中。
二、处置情况
“3·22”火灾发生后,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单位行动迅速,措施果断有力。但及时处置该事件后,区安监局、站前路街道办事处、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均未按《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情况。直到23日下午16时28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娜过问此事,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区政府才获知该信息。核实后,区应急办立即报告分管区领导,采取应对措施。
三、处理情况
1.对妥善处置“3·22”火灾事件的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单位予以全区通报表扬。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在2017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对区消防大队、站前路派出所等单位各扣1分。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事发地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要求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区安监局、站前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在2017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各扣3分。
四、后段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层层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部门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中予以扣分。对全年被通报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2次以上的部门单位,取消其评选年度先进单位资格。全年上报信息有2次以上严重失实的部门单位,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先进单位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