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草案)
(2015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创新岳阳市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会的积极作用,不断激发学会的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0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1年39号)、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岳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所属学会是由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知识普及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市民政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社科联是市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市社科类学会管理、协调、服务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指导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学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协助市民政局和其他部门查处学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凡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依法登记的市级社科类学会,均为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挂靠相关部门,已由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其他社科类学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接受市社科联业务指导的,视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
第二章 学会的成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学会成立的条件:
(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从事社科理论研究、知识普及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得重复成立。
(二)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及热心社会科学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四)学会成立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岳阳市社科群团组织申办流程》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学会的筹备和审批:
(一)凡申请成立市级社科类学会,经过酝酿、协商,组
成学会筹备组;
(二)筹备组先到市民政局进行登记咨询,获同意后负责起草学会章程,酝酿协商正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然后提出筹备学会申请,根据学会性质和活动内容需要有挂靠单位的,要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社科联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需向社科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筹备学会的报告;
2、章程草案(按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3、发起人填写《岳阳市社科群团主要候选人基本情况表》和《岳阳市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表》。
第七条 学会的变更:学会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住址、分支机构、财务帐号等登记事项,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会需修改章程的,应将草案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社科联审查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条 学会的注销:学会需终止的,依学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学会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学会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学会的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二)社会科学信息咨询、决策咨询、项目策划、社情调研等服务;
(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推介与转化;
(四)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与知识普及;
(五)社科学术书刊和社科普及读物的编辑出版发行;
(六)开展学会人才培训和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
(七)开办网站或威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九)经业务主管、学会挂靠单位和市民政局批准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条 学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理论研究、知识普及、学术交流考察和学术成果评奖等活动;
(二)参加市社科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三)优先获得市社科联学术活动信息和资料;
(四)对市社科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得市社科联项目支持。
(六)在市社科联系统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学会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报送信息材料。学会的活动开展情况、重要学术成果应及时报送,市社科联根据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学会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
(二)接受年度检查。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社科联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资料,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其中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重大事项报告。学会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人事变化、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完成市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五)代表和表达本会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四章 学会的规范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的活动管理:
(一)学会组织召开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学术会议,须事先将活动的主要内容、研讨主题、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专家、学者及市以上领导名单等有关情况于会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市社科联,经审批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方可进行。其中召开国际学术会议,还须事先将邀请的外国及境外学者、专家名单及其各自的有关情况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
(二)学会召开学术年会、大型专题研讨会、大型科普咨询活动,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内容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周内向市社科联书面报告。
(三)学会组织开展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应当报告市社科联,评奖结束后,应将参评成果目录,获奖成果的名单报市社科联备案。获奖成果确实优秀的,市社科联可共同表彰。
(四)学会创办报纸、杂志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应按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所办刊物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努力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三条 学会的组织建设:
(一)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坚持民主办会,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县处级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政策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兼任;每人只能兼职一个学会;兼任的职务应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学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有挂靠单位的,由挂靠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隶属挂靠单位党组织;没有挂靠单位的,由市社科联党组织或社会组织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隶属市社科联党组织或党工委。对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按“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或依托挂靠单位党组织建立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学会,由市社科联、挂靠单位或社会组织党工委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通过发展党员、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学会的考核评估: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学会组织评估。学会根据《岳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制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市社科联根据学会自评的结果和学会的申请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学会向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评估结果作为学会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或购买服务项目的一个重要依据。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学会,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学会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二)建立学会诚信档案,将学会组织信息、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失信惩戒以及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学会组织的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
第十五条 学会的奖惩:
(一)市社科联按年度对所属学会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学会优先予以项目支持。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对成绩突出的学会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可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给予撤销团体会员或向市民政局建议撤销登记: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社团章程的;
3.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换届的;
4.违反市社科联章程和本办法的,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布置的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