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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5-18 16:59 浏览次数:1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