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6-03 11:02
岳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本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 跨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本统筹区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科 | 2020.6.3 |
2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八点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生育保险经办部门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2020.6.3 |
3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跨统筹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 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 | 2020.6.3 |
4 |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跨统筹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 |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 202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