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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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我市法治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现作如下解读: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指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三张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二、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严重违法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此外,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等突然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