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5-17

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2015-07-2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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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对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01年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2010年起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干预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国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从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确保中央财政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加大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由妇幼牵头,疾控、医政医管、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加强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确保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教育、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充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特别关注流动人口和青少年群体。提高育龄夫妇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要性的认知,增强其主动利用服务的积极性,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
  各地要建立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核心,以疾控机构和医院为重要技术支撑,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省、市、县、乡、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网络。强化省级和地市级疾控、妇幼和综合医院的协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诊断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支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筛查实验室,提高乡镇卫生院相关检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区域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切实落实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妇产、检验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稳定专业队伍。有计划开展逐级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服务能力。

四、落实工作方案,推进规范实施
  各地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详见附件,可以到我委官方网站下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这项工作常态化持续性开展。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连续、系统、综合、规范服务,尤其要做好孕产妇筛查、诊断、干预、随访等服务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所需药品、试剂等物资保障,确保及时供应、合理配备和规范使用。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应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辖区工作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