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酷暑季节,为了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周密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良好通风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但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37°C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日最高气温达37°C以上、40°C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40°C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五、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
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用实际行动守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岳阳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