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来源: 岳阳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 2012-05-29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湘工发[2012]41号

湖南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完善优秀职工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促进职工技能人才成长,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主办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或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的、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组织的职工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竞赛”按层次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每级按类别分为二类:跨行业(系统) 面向全社会的综合性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专项竞赛为二类竞赛。

第四条    一类竞赛由省、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办。一类竞赛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二类竞赛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工会举办,也可联合省、市(州)、县(市、区)总工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二类竞赛应选择有各行业特殊要求、技术标准独立、职业特点突出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一类竞赛可冠以“湖南”、“全省”(市、州、县、区)等竞赛活动的名称;二类竞赛可冠以“湖南、全省(市、州、县、区)××行业(系统)”竞赛活动的名称。一类综合性竞赛一般每三年举办一次,围绕各级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建设应及时举办各单项一类竞赛;各行业至少每三年应举办一次二类竞赛。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产业)、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一年只举办一次。

第六条   省、市(州)级竞赛应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操作技能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考试必须根据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试题和方案需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第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裁决,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是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八条   竞赛组织单位举办竞赛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对在各竞赛工种团体和个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予以精神和一定物质奖励。

(一)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工种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各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总工会授予“湖南省五一先锋”荣誉称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湖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凡在各级各类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中达到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选手,均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1、凡获得省级一类竞赛个人比赛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个人比赛第一名,且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原已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核发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2、凡在省级一、二类竞赛中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竞赛成绩均合格的参赛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高级技能(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3、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省级奖励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对本区域内职工开展竞赛活动实施综合部署和管理。各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应于本年度末向地方工会技术协作办公室申报下年度举办技能竞赛计划,由地方工会审批同意后集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举办竞赛活动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不合格者应予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湖南省总工会。

附件2

举办湖南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

举办单位(章):

竞赛名称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项目(工种)设置

赛事类别

参赛单位数

参赛职工数

赛件检测机构

裁判员人数

(市区县)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