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09-03

岳阳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来源:jczd2015-06-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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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岳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两个办法”(环发〔201381号)要求,确保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

本年度,要稳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

1)完成新增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验收工作;

2)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3)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并及时对外公布;

4)督促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对外公布;

5)加强污染源现场检查,保证第三方运营正常有序;

6)保证监测能力经费落实到位;

7)完成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都要充分认识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及环保部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两个办法”的要求,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环保规划。制定辖区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将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量化、分解,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推进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为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服务。

市环境监测和科技标准科负责牵头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并与市总量办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1)制定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计划;(2)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3)组织辖区内排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验收;(4)根据在线监控反映的企业排污信息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对排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1)负责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比对、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确认、数据分析整理及上报;(2)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监测;(3)指导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使用;(4)对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技术整改意见;(5)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实时对外发布。

市信息中心负责(1)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数据平台运行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报告;(2)派专人值守污染源监控平台,实时进行数据录入及修约;(3)与省厅信息中心对口,及时发现监控平台出现的问题,并报告相关科室;(4)提供污染源监控数据查阅端口;(5)负责对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至监控中心数据平台的监管,监督网络通讯商保证数据传输系统网络畅通;(6)组织开发、升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管理平台软件。

各县、市环保局(分局)负责(1)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顺利开展;(2)督促国控企业(参照2014年、2015年国控名单)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对外公布。

(三)按时上报。1)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商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需向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市环境监测和科技标准科提交上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2)市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对外公布;(3)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每天对外公布。

(四)加强对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后应由执法管理部门进行查处;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要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超标执法。

三、重点工作

  (一)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对照国控企业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编写监督性监测报告与比对监测报告;要按照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开展质量控制检查与现场抽测,形成报告并及时报送,完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的要求。

(二)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一是要对企业做好新环保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宣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培训;二是要认真落实企业自行监测方式,对自动监测不能监测的指标,必须通过手工监测补齐,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要逐个说明理由;三是全面落实“全指标”监测,要对照企业环评批复,重新审核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和设置监测因子,要确保重点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大型国企、央企)年内率先落实“全指标”监测;四是完善公开信息,督促企业全面及时的公开环境信息和监测数据,除现有数据发布平台外,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对外网站、电视、报纸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县、市环保局(分局)要配合市环境监测和科技标准科强力推进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完成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的要求。

  (三)规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是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和程序,组织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对通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国控污染源要按季度及时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对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由监察部门进行督促其整改。二是对已通过验收的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三是在有效性审核工作中,监测、监察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会商制度,要确保工作质量,切忌流于形式。

  (四)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工作落实到位。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依法依规督促国控企业完成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与验收,和市信息中心联合确保污染源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污染源监控系统的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调取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一是稳步提升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落实当年减排能力建设投入,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的仪器设备要按规定按时采购到位。二是市局规划财务科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认真抓好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监督性监测、企业自行监测、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基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环保局(分局)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成立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和协调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并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针对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培训力度。积极组织相关行政、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高监测、监察、信息管理、有效审核方面业务水平。

(三)组织考核。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保部的《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整改落实,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