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09-03

岳阳市城市建成区大树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市城管局2022-03-15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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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绿水青山生态本底,巩固园林绿化成果,严格保护城市大树,强化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本规定所称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外,胸径达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和具有纪念价值的珍稀树种,其中树龄50年以上的大树作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古树名木按《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进行保护管理,其他城市树木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大树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提供大树养护管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的城市大树登记、保护、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擅自砍伐、移植和重修剪城市大树案件查处。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成区内树木进行鉴定,对属于城市大树的进行登记造册。登记的内容包括每木表、现场照片和城市大树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城市建成区内大树进行编号(其中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挂牌)、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施保护、动态管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市、县(市、区)两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建成区内大树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岳阳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大树信息库由市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并更新,本规定试行期内要完成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公共绿地内其他大树信息库的建立。

第五条 城市大树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大树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具体规定确定大树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大树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大树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机场、铁路、公路、河道和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大树由其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住区和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大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五)在私人庭院内且属于个人所有的大树,由所有人负责养护管理。

(六)其他未尽范围的城市大树,由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养护管理。

第六条 城市大树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及时防治病虫害等。对长势不良的树木,应当及时采取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树穴范围、注射营养液等措施进行复壮,积极消除不良因素影响,确保树木正常生长。

市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在城市大树的养护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城市大树衰弱病危、损伤、死亡或擅自进行处理的,由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市大树进行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因工程建设需要、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等确需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大树,由市城管局和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程序严格审批。审批应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其中居住区内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大树应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

(一)确需砍伐大树2株以下、移植或重修剪大树10株以下的,必须有砍伐、移植技术方案。

(二)因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20株以下,或移植大树、实施重修剪超过10株、50株以下,或需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5株以下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编制技术方案,审批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公示形式,就砍伐、移植或重修剪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0株或移植大树、实施重修剪超过5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超过5株,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编制技术方案,审批单位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和公示形式,就砍伐、移植或重修剪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城管局负责组建园林绿化专家库,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组织专家论证时,园林绿化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名;因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0株或移植大树、实施重修剪超过5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超过5株的,园林绿化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条 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现场公示的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批后公告应将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大树的审批结果及时在网站和现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大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并做到安全和文明施工。告示牌应包含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大树应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等规范标准规定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实施移植的树木,建设单位应按就近移植安置的原则,优先考虑把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并做好管养工作。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公共绿地内移植、砍伐大树的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砍伐、移植电子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对树木移植、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更新数据报市城管局备案,市城管事务中心及时更新信息库数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明确采取的避让和保护措施:设立树木保护区、适当修剪树木、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树木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1米。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第十六条  确需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城市公共绿地内大树经审批通过且公示无意见后,申请单位应与养护管理单位协商一致,确定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具有专业技术队伍,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养护管理单位没有专业技术队伍,由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队伍实施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因移植或重修剪不当导致大树生长不良或死亡,应追究实施单位责任。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大树所需经费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擅自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城市大树的,由市、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树价值以造价部门最近一期发布价为依据,无发布价的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在火灾、水灾、雨雪冰冻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紧急发生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城管局应当定期对城市大树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查处擅自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城市大树的行为。擅自砍伐、移植或重修剪城市大树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