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09-03

岳阳市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规范

来源:市城管局2022-03-15 11:58
浏览量:1|| | ||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设计水平,规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加强各级城市规划、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的管理,推动社会公众对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的参与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湘建设[2014]171 号)、《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岳政办发[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存在的成果内容不完善、深度不达标和设计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市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管理,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的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四类。本规范所称的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第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唯一有生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城市公园绿地和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切实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量和品质,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环节,各级城市规划、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按程序严格审查,设计成果应参照本规范完整编制。

第五条 城市公园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应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的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设计应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注重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和风貌的保护,注重原有树木(特别是大树、古树)的保护,坚决纠正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和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急功近利、违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二)因地制宜、节约低碳。设计要以“节地、节水、节材”为核心,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得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节约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成本。植物设计应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积极利用自然植物群落和野生植被,大力推广宿根花卉和自播能力较强的地被植物,营造具有地方特色和郊野气息的自然景观。在植物种类配置时,应以乔木为主,适当注重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形成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结构,增加单位绿地的植物量,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苗木的规格,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严禁群植10株以上且胸径大于20厘米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大于15厘米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鼓励多设计胸径在10到15厘米的落叶乔木;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使用全冠苗。

(三)功能适用、以人为本。城市公园绿地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设计成果应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园绿地的综合功能。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影响主体工程的使用功能,同时需兼顾城市景观、市民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和雨水管理等多种功能。

第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要求。

(一)城市公园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

(二)城市公园绿地应严格按《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GB 50420-2007)、《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公园绿地设计时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

1、严控方案,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

2、以人为本,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改善生态、保护资源、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交友、文化娱乐、科普教育、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

3、传承文化,突出特色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

(三)城市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编制附属绿地绿化设计专篇,附属绿地绿化设计内容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GB 50420-2007)、《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等规范标准要求;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06SJ80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质〔2013〕57号)要求。城市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由按规定配套相应数量的风景园林专业技术人员按下列要求同步编制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文件(专篇)(无风景园林专业人员的可委托具有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专篇应当说明植物的种类、胸径、种植间距及相关尺寸,标明绿地面积(含计算方法)和绿地率;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说明种植方法(方案)。

1、房屋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区以及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确保绿地率等相关技术指标在工程设计中得到落实。居住区等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 394-2019)等规范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主体建筑功能和居民使用需求,通过植物配置和建筑小品、游憩、健身设施建设,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1)建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道路交叉口的用地,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建筑物和人行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结合行道树的种植,设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绿化岛。

(2)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临街公共空间应加强绿化设计,建成林荫式公共空间,有条件的临街用地,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超过10米的,建设绿带面积不少于20%;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10米以下的,种植一排行道树。

(3)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二是宽度不应小于8米;三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除特殊情况(如大跨度空间等)不适宜外,六层或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平屋顶建筑的屋顶等部位应按《湖南省屋顶绿化技术导则》进行绿化设计。有条件的,宜进行垂直或立体绿化设计。绿化屋顶应充分考虑绿化荷载及防水要求。位于地下室顶板上的绿地,其履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其中,种植乔木的局部区域,其履土深度不得小于1.8米。

(5)位于室外的各类管井、变(配)电器基座应尽量隐蔽设置,且不得影响地面绿化设施。

2、城市道路。应按照 “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原则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体系规划》(GB/T 51439-2021)、《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同步进行绿化设计。

(1)加强林荫道设计,为行人、骑行者提供遮荫纳凉的高品质环境,宜结合隔离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等种植空间增加行道树列数,连续种植落叶高大乔木,形成完整林荫空间。路段及交叉口宜形成连续的林荫,在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2)机动车之间的分车绿化带应种植阻挡相向车辆眩光的植物,尽可增加高分支点(3.2米以上)乔木比例;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分车绿化带和行道树绿化带应以高大乔木(悬铃木、栾树、樟树等)和1.2米至1.5米高的灌木为主,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植物群落或组团,将城市道路与周边环境进行有效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环境空间。

3、城市桥梁(含高架桥、立体式互通)。除了桥头等地面部位应按照《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进行绿化设计外,还应对桥体、桥墩、沿口等部位进行垂直绿化设计,对桥身等部位设置花池花钵等设施,以增加城市绿化总量。

4、露天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泊位)。应种植冠大荫浓、分支点高且对车辆污染少的乔木进行庇荫,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停车场面积的50%;停车部位的地面(包括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城市广场等)应尽量采用耐踩踏草地、植草格、嵌草砖及其他透水透气材料铺装地面,减少硬质铺装比例;停车场四周及停车场区域内应种植通透式、不阻碍行车视线的隔离防护绿化带。

5、其它。城市工程建设中的护坡应尽量减少硬化。挡土墙、边坡等部位应进行垂直绿化设计。树穴应采用环保透气材料制造的树簏子或地被覆盖,严禁用水泥沥青等对树穴硬化处理。穿越城区的铁路、高压走廊和城市道路、给水排水及山体、水体、湿地、林地等工程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设置绿化隔离带、防护林带、绿道、绿廊等。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本规范对本市城市公园绿地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应组织风景园林设计方面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设计水平。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时,主持审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一道参加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设计文件中的绿地面积或绿地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公园绿地和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专篇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设计文件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城管局牵头协调明确。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