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以下简称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并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9月1日(含)后办理人防报建审批手续且符合易地建设法定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严格执行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即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长沙市1152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896元/平方米,冷水江市512元/平方米,除长沙县、
首市、冷水江市之外的县级城市512元/平方米。
二、9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并依法核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已核费金额征收易地建设费。
三、本通知未叙明事宜,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文件切实做好易地建设费降标工作的通知》(湘防办发〔2016〕23号)确定的原则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办。
联系电话:0731-88839940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减负措施的正确执行,现就《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10%,降标后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及时公布。
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日.平方米;县(市)0.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日.平方米;县(市)1元/日.平方米。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20%,降标后的标准为:长沙市1152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896元/平方米,冷水江市512元/平方米,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之外的县级城市512元/平方米。
四、计量标准考核费、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10%。
五、船舶通行费、园林绿化费、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条形码检验收费、质监部门的考核收费等标准降为零。
上述降标措施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此次降标收费项目包括该项目下所有子项,降标后的具体收费标准均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角。
附件: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项目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日
附件:
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项目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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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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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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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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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标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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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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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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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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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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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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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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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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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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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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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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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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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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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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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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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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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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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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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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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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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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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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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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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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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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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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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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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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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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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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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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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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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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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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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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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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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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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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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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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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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2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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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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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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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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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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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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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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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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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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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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