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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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湖南检察在行动

5月12日,湖南省检察院召开“守护绿水青山,湖南检察在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14年至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17件697人,提起公诉1916件3020人,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3件4人,查处涉林职务犯罪58件82人。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对63件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挂牌督办,对856件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逐步解决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判决缓刑多、量刑偏轻问题,判处实刑的案件人数达518人,每年平均增加60%左右。注重对认识存在分歧、适用法律有争议案件的指导,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与协调,确保正确及时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同时,强化诉讼监督,深入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立案监督活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84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9件,监督撤案26件,纠正漏捕24人,纠正漏诉41人,支持抗诉8件18人。
此外, 5月3日,我省成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驻省环保厅检察联络室,这是全国首家派驻省级环保部门的检察联络室,依法履行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接受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提前介入、督促履职、支持起诉、督促行政处罚执行等职责。下一步,其他各市州、区县检察院将按照省检察院的做法,与环保部门加强联系,挂牌成立派驻检察联络室。 
与此同时,还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下简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5年12月底,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省检察院经多方筹措资金,在全省建成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部门录入执法数据,检察机关可以畅通案件信息来源渠道,及时督促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落实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案件双向咨询、备案审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典型案例】
国土局副局长滥用职权造成环境被严重污染破坏  被告人彭小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在明知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的采矿区位于省道S222线旁直线距离不超过250米的可视范围之内,属靖州县矿产资源规划中禁止采矿区,并且在采矿权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提交经过评审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经靖州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前提下,于2007年12月31日为该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许可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露天开采炭质板岩。 
靖州县金鸡岩采石场在开采(实质开采煤矸石)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山体垮塌、煤层自燃、矿石中的重金属镉等融入水中,造成周边铜、锌、镉等重金属超国家标准三倍以上,造成林地面积被破坏45.15亩、林木受害面积15.46公顷,到起诉时已产生治理费用人民币1170余万元。
2015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彭小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