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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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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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发起人资格审查

第一条: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第二条:企业法人为发起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岳阳市辖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对外投资在净资产的50%以内;

四、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自然人为发起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常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的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经省统一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

四、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第四条:发起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年终决算报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签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主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二、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省统一指定的中介机构对个人资产的审查报告。

第五条: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审批。

第二章   股权设置审查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股本总额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属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股本总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试点期间,股本总额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1%。

第八条:股东必须出具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责任承诺书,并以人民币货币资金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九条: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的资金不得入股。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对股东关联关系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报告。关联关系包括资产关系、人事关系、亲属关系等。

第三章   申请筹建资料审查

第十一条:由主发起人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申请筹建的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报告必须附以下资料

一、出资人协议书;

二、出资人共同签发的授权主发起人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授权书;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筹建方案;

五、出资人责任承诺书(可与第二章第八条一并出具);

六、第一章、第二章中要求主发起人出具的相关文件;

七、出资人的基本情况表;

八、经所在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九、其他规定报送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对筹建出具的初审报告。

第四章    申请开业资料审查

第十四条:由主发起人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申请开业的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开业报告必须附以下资料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小额贷款公司创立大会资料

(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决议;

(三)股东大会通过公司高管人员的决议;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四、省统一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省统一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股东关联关系的报告;

六、与拟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七、由法律中介机构对公司的相关协议、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营业场地房屋自有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证明(租赁合同书);

九、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对营业场地安全状况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十、由所在地消防部门对营业场地消防状况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第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对开业出具的初审报告。

第五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拟任董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条:其他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第二十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学历文凭(复印件)。

第六章    挂牌营业资料审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挂牌营业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挂牌营业申请报告必须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

四、贷款卡;

五、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日常监管部门对挂牌营业出具的初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从确定主发起人到挂牌营业,实行分阶段审批制度。县市区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初审,市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复审,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岳阳市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解释。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