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
来源: 市人防办
 
发布日期: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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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保证人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是指办机关和从事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征收以及损毁工程及设备设施赔偿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及时到位。 

第五条 人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若在程序上出现问题,造成不能及时立案的,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人防行政执法要注重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接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省(市)法制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更不得聘用社会闲杂人员上岗执法。 

第七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行驶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举止端正。 

第八条  依法开展行政政收时,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违规收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按程序逐级审批,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或发现损毁人防工程、破坏人防设备设施案件时,要及时介入,参与情况调查,根据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审查、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恢复、补建或赔偿决定。对不予恢复、补建、赔偿的,应当建立案卷资料,进行立案诉讼。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做到证据、资料齐全,经法制股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和办领导审批,申请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人防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在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违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防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相关法规和人防各项政策。

二、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遵守人防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各类人防违法案件,做到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公开。

五、按规定和标准收缴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到位。

六、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