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接群众举报城陵矶街道滨湖村许家垄停车场内涉嫌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柴油),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城陵矶街道滨湖村许家垄停车场内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停车场一个储罐和一辆号牌为赣B3I0C6厢式货车内(已报废)容器储存疑似柴油介质共计约2952升。经检测容器内介质属于车用柴油。经调查,张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以每升6.5元的价格将柴油销售给过往运输车辆,共销售柴油2920.1升,销售共计18980元。
【处理情况】张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本案中,张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拆除设备消除隐患,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2952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980元(壹万捌仟玖佰捌拾元)整,并处罚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往往伴随设施简陋、安全措施缺失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后立即开展暗访调查,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通过查封扣押、走访调查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既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筑牢公共安全防线,又通过严厉惩处形成有力震慑,警示不法分子摒弃侥幸心理,同时向社会传递了安全生产领域“零容忍”的执法导向,助力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安全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