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6月12日至13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2024年12月9日该公司进行了技改变更,但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发现一号金矿、二号金矿、三号金矿未根据技改变更将附图、避灾线路图、生产系统概况等内容进行修订;预案内缺少某某尾矿库物资清单;预案内缺少三号金矿矿段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内容;(二)图纸与实际不符,查看四号金矿现场发现14#斜井与-340m中段运输巷相连,但图纸显示并未贯通;12#斜井落底为-340m,但现场已延伸至-340m以下,且与设计不符;(三)四号金矿-340m东二采场部分工作面木支护之间未打撑筒、未设拉杆连成整体;(四)五号金矿-300m东三采场漏斗口未设置警示标志、护栏,人行天井上口未设置护栏和安全网。
【处理情况】违法事实(一)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 第4.6.1,4.6.2.a)的要求,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虽然该行为属于《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不符合本清单适用对象(本清单适用对象为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对湖南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二)、(三)分别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四项第3点(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十九项(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南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叁万捌仟元(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对其给予处罚。虽然该行为属于《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但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不符合本清单适用对象(本清单适用对象为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对湖南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企业既存在应急救援预案未随技改及时更新、安全设施设置不全等基础性违法行为,更存在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采场支护措施缺失等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严重问题,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的系统性缺失。尽管部分行为形式上符合“轻微不罚”事项,但结合该企业近三年内曾发生致死事故的背景,其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情节已实质突破了包容审慎监管的底线。本案精准把握了“包容”与“严管”的界限,明确了对重大风险“零容忍”的执法导向,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心存侥幸、漠视生命的企业,必将面临法律最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