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2016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如何理解和执行?

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2016-09-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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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条例(2016版)》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外增加60天产假,男方均享受20天护理假。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符合《条例(2016版)》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也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增加的产假或护理假的,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货币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