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局李局长答记者问(八)

来源:市房地产局办公室2010-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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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办手续?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李大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下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凡属物业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时,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委员会必须履行四道程序,一是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小组。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都可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委会代表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立后,应将其成员名单书面形式在小区公告。二是筹备组组织选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和草拟相关文件。具体来说就是做好四件事,一个是确认业主身份、人数以及所拥有面积;二个是确定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是草拟管理规约、大会议事规则;四是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这些工作完成后,相关情况要在15日内书面在物业区域公告。三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相关文件。大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四是备案、制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后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完成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有权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经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