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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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管函﹝2020﹞4号

市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办﹝2020﹞2号)和《岳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岳管发﹝2019﹞5号),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全额拨款单位管理职责

资产已移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由资产原单位将租金收缴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日常维修等工作;由资产原单位继续负责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资产尚未移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由原单位将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移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未移交到位前由资产原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让原资产,不得与原承租户签订新的合同;移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按前款所规定落实。

(二)差额拨款单位管理职责

差额拨款单位所属的经营性资产按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前移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到位后由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合同签订、租金收缴、日常维修等工作;原单位继续履行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未移交到位前由资产原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维修等工作,并将租金收缴至2020年6月30日止,但不得再将其出租、出借、出让,也不得签订新的合同。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按照最后一次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至2020年6月30日。

(三)自收自支单位管理职责

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统一监管,待该类事业单位改制时依法处置,资产的日常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维修、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暂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严格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流程

(一)各资产管理单位需在资产原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拟出租出借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三)由资产管理单位与租户沟通,如租户认可评估价格,资产管理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申请表及合同样本附后),由资产管理单位、租赁方、资产监管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方签订合同。如租户不认可评估价格,资产管理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将原租赁方清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公开招租,由资产管理单位、中标方、资产监管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方签订合同。

三、相关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经营性资产需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管,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出让、出租、出借、改变资产性质。

(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合同约定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三)签订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合同文本(样本),合同必须约定租金递增机制,合同时间不得超过5年,并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合同监管的第三方列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租赁合同(样本)(电子版可在QQ群:275054591中下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合同签订单位:

序号

资产情况

承租方情况

合同情况

备注

资产性质

坐落位置

面积

(平方米)

承租方

法定

授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合同时间

年租金

(万元)

租金增长机制

租金交纳方式

1

2

3

4

5

6

小计

资产管理单位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资产监管单位意见

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科意见:

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