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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大岳高速基本农田征收补偿标准
来信人: 曹顶明
来信时间: 2012-11-19 10:08:23
内容: 我想问一下国家或湖南省关于基本农田征收补偿的标准。。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12-11-23 16:37:44
回复内容: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下来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规定: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以后,随着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该项制度将逐步得到落实。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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