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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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征地公告期限的问题? |
来信人: | 柳潇 |
来信时间: | 2013-04-16 14:12:00 |
内容: | 你好:上次在贵处质询了相关问题,贵处也多次联系过我(由于多次电话我正在开会,所以一直没接后回复无人接听,在此表示歉意),做为本市市民,我对市政府这种办事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到由衷的骄傲。 我要问的是2011年6月27日下发的《外滩三路与万家路交汇处西南角预征地公告》的时效问题。 就征地公告期限的问题,我也质询了法律方面的朋友以及查阅了相关法规文件。根据《国土资发 〔2004〕23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个文件,文件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是否据此可以确认此公告到2013年6月27日后,就自动失效了?预征地的居民是否可以申请重建和改建工作了? 就此问题,希望贵处帮忙解答。诚谢!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回复时间: | 2013-04-22 10:55:34 |
回复内容: | 关于征地公告期限的问题的回复
根据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文件有关规定,第四条 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 该公告为《预征地公告》 二、 该公告为用地报批前的一个前置公告程序。国土部门在预征地公告后,将征地方案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获得省政府批准后,政府将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具体征地行为。 三、 如“申请重建和改建工作”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