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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复工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相关问题
来信人: 冯超
来信时间: 2020-02-09 12:21:31
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想咨询了解一下,如果在复工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有没有与复工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相关劳动保障和政策法规,以及责任认定?请详细告知我,咱们岳阳这边的关于复工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问题。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20-02-16 20:54:38
回复内容:

冯超: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另外,普通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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