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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临时人员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咨询
来信人: 森林之音
来信时间: 2014-08-12 11:01:57
内容: 家有一农村亲人在一家行政事业单位当门卫近15年了,因年近70岁,准备回家休养。由于所服务的单位一直没有为其买养老保险,回家后没有养老保障,请问1、为单位服务了近15年的临时人员,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照顾政策。2、用人单位对其应该怎样进行补偿。3、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如果能补缴,费用由谁承担,补缴标准是多少?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4-08-13 09:31:51
回复内容:

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法规规定,该老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该老人应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不是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来处理该劳务纠纷。

再次反馈: 该老人在60岁之前已服务了7年,这7年也没买保险,请问应该怎样处理。
再次回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再次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再次回复时间: 2014-08-18 08: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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