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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探亲假怎么休
来信人: 灰尘
来信时间: 2014-10-15 15:12:35
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事业单位的探亲假怎么休,有没有详细文件。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4-10-16 15:05:31
回复内容: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本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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