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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生育方面若干问题的咨询
来信人: 木木
来信时间: 2017-05-22 12:40:44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与丈夫都在临湘上班,医保(职工医保)都是临湘的,我一直在岳阳市妇幼体检,并打算在妇幼生育。但老公户籍的是君山区,我的是岳阳楼区。现有若干问题打扰(问题较多,请耐心回复,电话中回复怕记不住,请勿留言咨询XX来敷衍):

1 我在岳阳妇幼二楼看到宣传牌,上面写了唐氏筛查免费(15到20周),但问护士又说没法具体操作,还是收了我的费,免费的事要我问临湘,但妇幼宣传牌上面写明父母一方是户籍地是岳阳的就可以,为什么一定要回临湘?我的钱交了还能退还吗?

2 关于医保报销是不是平时的体检与生孩子时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需要什么材料?并且报销费用分别是多少?

3 关于准生证的问题,岳阳市政府网上说生育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临湘医保中心又说不行,只能回居住地居委会,我和我丈夫都是住的单位宿舍,这个到底在哪里办?需要什么材料?

4 生育孩子流程到底为什么?需要办理多少证?有没有专业系统点的回答?比如什么时候办理准生证,还有什么备案之类的?

5关于生育津贴与生育补助金的问题,网上有很多版本,请问这两者领取的方法与条件是什么?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 2017-05-31 08:46:28
回复内容:

木木女士:

您好!您于2017年5月22日向市长信箱致信,咨询关于生育方面的若干问题,现回复如下:

1.我委责成岳阳市妇幼保健院已与您取得了联系,告知了您已经支付的唐氏免费筛查检查费用,可以凭发票到户口所在地的妇幼机构报销,并告知了您联系电话跟地址。

2.关于准生证的问题: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您如有疑问,可详询电话0730-—8206035

关于您咨询医保报销及生育津贴与生育补助金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人社局和医保中心进行解答。

感谢您的来信!

再次反馈: 非常感谢贵单位耐心回答,我还有个问题请帮我解决啦,我户籍地在西塘,属于经开区,不能在楼区报销,那我在经开区哪个单位报销 ?请明示!谢谢
再次回复:

木木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二次来信,我委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并解释沟通,您的户籍地属于经开区,请与经开区卫计局进行联系,详询0730-8720527,感谢您的来信!

再次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再次回复时间: 2017-06-01 15: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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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7-05-31 09:46:35
回复内容:

木木:

你好!首先,“2 关于医保报销是不是平时的体检与生孩子时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需要什么材料?并且报销费用分别是多少?

”,根据岳政发[2015]15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章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你可以在办理好《准生证》后,带好双方医保卡、《准生证》、B超原件到参保地生育保险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即可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产检是800元,生育住院是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具体额度是根据生产情况定额结算的)。其次,“5关于生育津贴与生育补助金的问题,网上有很多版本,请问这两者领取的方法与条件是什么?”,根据湖南省《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女职工生育后休产假期间,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单位应于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三个月内,持《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男女双方身份证(以上证件都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书(或难产医学证明)、单位停发工资的证明、男方是否参保的证明,填写好生育津贴申领表并加盖单位专用章,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具体情况也可咨询参保地生育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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