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3-2071280
  • 统一登记号:YYCR-2023-13004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5-06
  • 信息时效期:2028-05-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建函〔2023〕27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05-0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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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开发建设部,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提升我市建筑行业监管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订《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6日

  

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市场规范管理,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的行为实施红、黄牌警示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对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应当上报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黄牌警示: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及消防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2.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3.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

  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或未按审核批准通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的,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未明确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施工及质量控制内容、标准、措施及责任人;

  4、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或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未邀请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基施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6、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7、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安全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宿舍、办公用房、防火间距、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8、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擅自开工,经相关部门查实并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

  育培训或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1、施工现场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

  12、中标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13、同一中标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

  1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15、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16、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在一个月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两次的,或整改期限结束后,未按要求回复上报整改情况的;

  17、在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8、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工程项目被依法责令停工的;

  19、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引发5人以上群体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

  2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21、其它应当给予黄牌警示的行为。

  (二)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

  1、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

  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以及未及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关键节点或部

  位实施旁站监理并记录的;

  2、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停工通知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未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中明确对消防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及相关质量控制内容进行查验的;

  4、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5、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6、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7、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在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8、在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9、其它应当给予黄牌警示的行为。

  (三)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

  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的以及消防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检验检测的;

  2、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以及消防设施检验检

  测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未加盖公章的;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4、违反国家规定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5、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6、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7、其它应当给予黄牌警示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红牌警示:

  (一)在一年内被公布两次黄牌警示的;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虽采取了措施但隐患未消除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政府重点项目、招商工业项目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注册通知书擅自施工的;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以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5、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6、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

  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7、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8、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及消防安全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9、被依法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11、在国家、省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12、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上级批示查处的;

  1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4、其它应当给予红牌警示的行为。

  (三)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

  1、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

  有效文明施工措施及消防安全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

  理责任的;

  2、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3、未按规定对有燃烧性能的材料进场进行燃烧性能见证检测检验的;

  4、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5、在国家、省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消防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6、其它应当给予红牌警示的行为。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承接检验检测业务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

  3、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结论的;

  4、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的;

  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验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6、其它应当给予红牌警示的行为。

  第六条  警示程序:

  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行为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施工现场发出警示通知书(见附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其存在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现场核实确认无误的,将警示信息及时上报市住建局,经市住建局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在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予以公布,并将相关信息一并移送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岳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等信息平台,

  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警示时限:

  (一)对责任单位的黄牌警示时限为1—3个月,红牌警示时限为4—6个月;

  (二)对责任人的黄牌警示时限为2—6个月,红牌警示时限为8—12个月。

  第八条  解除警示程序: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警示时限满一个月以上但未到期前,可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2、原建议部门或机构经核实后,将解除警示建议报告于每月20日统一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予以解除。

  第九条  被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向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完毕

  后责任单位应向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核查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条  在一年内同一责任主体被公布两次红牌警示且整改不力的,报请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及现场负责人,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告诫性约谈;拒不接受约谈的,报请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对被红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企业诚信评价减分。在开展本市建筑业市场诚信等级评价时,对于在评价年度被列入“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诚信等级评价予以酌情减分。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在“红牌警示”解除前,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责任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责任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在同一年内,被红牌警示一次或被黄牌警示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责任单位纳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范围。在同一年内,被红牌警示一次或被黄牌警示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责任人,对其执业资格证书进行动态核查;在同一年内同一责任人被红牌警示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责任单位纳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范围。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按规定取消当年度本市建筑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已被评优、评先的,按相关程序撤销并收回其评优、评先的荣誉称号(证书)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