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
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69号公告,明确有关商品编号的申报要求。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和二乙二醇异辛醚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品范围,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该税则号列项下其他不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品范围的,应填报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和三丙二醇丁醚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品范围,商品编号应填29094990.10;该税则号列项下其他不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品范围的,应填报29094990.90。
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关注这一申报要求,特别是在进口涉及临反倾销措施商品时注意规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