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2018年春节前三个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天气?
来信人: 柳超
来信时间: 2019-04-28 11:59:55
内容:

想问问政府,2018年春节前三个月的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天气?

目前,有开发商以不可抗力的天气原因来逃避逾期交房的合同规定的责任,从而激发了与业主的矛盾,导致产生了群体事件!

烦请政府明确给予是与否的答案,因为这关系到广大业主是去市委、市政府上访还是与开发商协商?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9-04-30 10:43:36
回复内容:

柳超:

您好!

关于不可抗力的天气的问题,建议您咨询司法部门;

关于商品房延期交房的问题,按照《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相关约定,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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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19-05-05 09:10:13
回复内容:

你好!

对您的回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建议与开发商协商或依法通过诉讼化解纠纷。

感谢您对岳阳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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