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规咨询
来信人: 杨先生
来信时间: 2020-07-24 23:35:20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想请问下:

第一,住房公积金是否为法定强制缴纳的?

第二,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否是违法行为?

第三,入职单位几年,单位一直未办理公积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补缴是否有时效限制?),若公司不予补缴,或者不能补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对员工进行赔偿?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积金中心
回复时间: 2020-07-28 09:02:17
回复内容:

杨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心与关注!

就您咨询的住房公积金事宜现予回复: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 ,所以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二、单位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是不合法的。

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之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在工作时间拨打12329咨询热线,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解答!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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