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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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物尽其用、加快不动产流转,建议鼓励金融机构推进抵押不动产转移。 |
来信人: | 大岳阳 |
来信时间: | 2021-04-07 12:43:08 |
内容: | 转银监局、市公积金 《民法典》今年已经生效了,按照规定抵押不动产可以进行转移,且无需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在之前进行抵押登记的依旧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最近自然资源部也下发了相关文件,在实际操作层面,已经排除了阻碍。 为了促进交易建议银监局鼓励商业银行同意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进行转移。 建议市公积金原则上同意有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进行转移,特别是家庭内、离婚、结婚而需要转移不动产的情形。 特别是信用良好、无违约债务人的抵押物,原则上可以同意。 |
回复部门: | 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 | 2021-04-16 15:04:55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咨询者: 您好!您来信已经收悉,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来信回复如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依据前述法律以及部门规章规定,对《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在《民法典》施行后抵押财产转让,是否影响抵押权,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暂未明确。 我中心作为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单位,负有住房公积金保值、归还之职责。我中心将秉持审慎原则,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在确保抵押权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对是否同意办理转移登记作出决定。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