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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退伍兵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
来信人: | 袁星星 |
来信时间: | 2012-01-12 10:20:33 |
内容: | 请问市长同志,退伍兵安置事业单位工作后楼区不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每年年终13个月工资(基本工资)其他工作人员都有,退伍兵和社区差额转全额的没有是否合理?全市物价补贴300元每月,退伍兵和社区差额转全额的没有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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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 | 2012-02-03 10:26:23 |
回复内容: | 袁星星同志: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注。您反映的退伍兵安置事业单位后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合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具体事宜请直接到岳阳楼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现场咨询,电话0730-8218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