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求助危房改造
来信人: 徐爱华
来信时间: 2013-01-31 18:31:00
内容: 请救救我们一家三口的命尊敬的市长:您好!我叫徐爱华,现年54岁,户籍是康王乡粮站,原籍是三荷乡巴山村新徐组。在粮站25年,于2004年下岗,在康王无固定的居所,无一技之长且常年疾病缠身,在康王无法正常生活,只好返回原籍与母亲同住。所住房屋是父亲在世时于1976年与兄弟一同出资修建的,长辈相继过世,现房屋我跟堂兄一人一半,因为房屋年久失修,已岌岌可危随时有倒塌的危险,赶上国家政策好,我堂兄那半房屋已经进行了危房改造,可同属一栋的另外一半至今无人问津,经多次向房屋所在三荷乡申请,都以我户口不在本地为由推脱。可是眼见我一家三口整天住在可能倒塌,一到下雨天就漏雨的房子里,自己又无力改善,很是无奈,这可是关乎人命的事情,希望领导能责成不作为部门和工作人员,尽早的妥善解决我所住危房的改造,为盼!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13-03-13 14:33:24
回复内容:
                    关于《市长信箱》市民来信的回复

 

市民徐爱华致信《市长信箱》反映的旧房改造问题,我局已调查核实,市民徐爱华是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粮站职工,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其父母均已亡故。

市民申请改建旧宅,属农民建房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法[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条也规定,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市民徐爱华户籍不在三荷乡巴山村新徐组,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无权享受该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特此回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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