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新农村医疗合作报销问题
来信人: 周彦
来信时间: 2011-10-14 14:00:46
内容: 我小孩前些日子感染了手足口病,在岳阳市三人民医院检查后,医院给开了好几百块钱的药。小孩就回家接受治疗。这两天我问我们村长说能不能报销,他说没有住院没报销。我想了解这是为什么?那入新农村医疗合作就没什么意思了,有病治疗后没有报销这还叫什么新农合?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 2011-10-28 08:15:52
回复内容:  

关于新农合报销问题的回复

 

周彦:

您好!

您“关于新农村医疗合作报销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对您的疑问答复如下:

我省今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中关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强化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努力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重大疾病的补偿力度,切实减轻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湘卫合医发〔20111号)。根据政策要求,我县目前实施的补偿方案,既着重保障了大病住院补偿,也兼顾到了普通门诊疾病和重症疾病的门诊补偿。目前推行的普通疾病门诊补偿对其就诊医疗机构以及补偿费用都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门诊统筹的形式,即: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县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按规定获得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内50%的补偿,年度补偿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按人平30元标准提取返到各户的合作医疗卡内,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集中使用,用完为止。而我县推行的大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是指: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斥治疗、癌症的门诊化疗放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的门诊治疗,以上六种疾病除尿毒症病人透析治疗按每次补助210元(含住院期间)标准执行外,其余病种均按住院补助有关标准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要求,您小孩所患手足口病在市三医院的门诊取药,不符合我县的新农合报销政策。一方面,根据医生的诊断,其病情尚够不上住院指征,因而不能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您的门诊取药是在县外医疗机构,不是在县内的门诊定点医疗单位,所以也不能用您家庭成员的门诊统筹基金来支抵报销费用。

感谢您对新农合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岳阳县合管局

                           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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