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房产部门房产过户强行必须要法院财产判决书要求的投诉
来信人: 童世龙
来信时间: 2011-10-22 00:09:14
内容: 尊敬的市长:    我是岳阳市一位市民,目前准备购买我一朋友的房改房(或集资房),我朋友已与前妻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分割已达成协议,已在岳阳市云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我们准备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部门不认可民政部门办理的财产及债务分割协议,只认可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与离婚证书,财产及债务分割需要法院的判决书,这样的话,每个人离婚适及到房产的话必须到法院起诉,否则不可能有关于房产的判决书,房产部门不承认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中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而承认离婚证书,这可以认为岳阳市房产部门玩弄行政权力方面天大的笑话,就如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用其国内的《与台湾关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台湾保持准政府间外交关系一样,强盗逻辑!难道岳阳市的房产部门也是世界警察——美国!市长您认为呢? 岳阳市房产部门制度到逼岳阳市因某种原因需要离婚的人必须全部到法院起诉,而不允许存在协议离婚这一种相对和谐的办法,与岳阳提倡的民本岳阳、五创提质背道而驰!应是岳阳市房产部门的一个光荣杰作。 写信人:同兴 2011.10.21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1-11-16 11:36:19
回复内容: 童世龙,
    你好。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另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民政的财产分割协议等同于夫妻双方自行签订的一般协议,仅有债权效力,因此,登记时必须双方共同申请。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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