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投诉市二中集资建房的问题
来信人: 周华
来信时间: 2013-06-24 21:14:49
内容:

尊敬的盛市长:   

您好!   

我是在深圳的岳阳人,于2011年6月份因熟人推荐在岳阳市二中集资建房订购一个指标,指标费用是3万元,均价是3180元,当时交费时他们说会在2011年底会动工,等到年底也没动工,到2012年3月份,他们来电说价格要涨200元,也就是均价3380元,当时我们也同意了,因为只要它能快点动工能早点交房给我们就行,当时涨价时说如果2012年4月底还没动工就会退钱给我们,3万退4万,后来就拖到7月份正式动工,钱也没退,说这几个月下雨没办法,我们不管过程,我们只需要结果。而他们所谓的正式动工就是在哪里做个样子挖挖土,那个土一直挖到今年2013年6月份,从交钱到今年6月份已经有两年时间,这个开发商一直在打基角,我不知道这个开发商是要建中国第一高楼还是要建什么,一个基角打了那么久,这是明摆的缺钱,没实力做这个楼盘,一直拖着想用项目去融资,可惜又融不到,所以一直拖。

因为我当时是想买个房子在岳阳结婚,可是拖了这么久,我在滨水新境界买的房子都已经弄完了,这边还在打基角,所以我们觉得很恼火,这是明摆在欺负我们消费者,所以我们要求退还指标费用,我们去找市二中领导,二中又推给开发商,开发商又推给二中财务,说钱交给谁就找谁,他们就是不退钱。我想表明的是,一个学校要建房,能否找点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合作,及时建房早点交房,毕竟都是拿着些老师们辛苦赚的工资来集资建房,不要让这些小的开发商占着这个位置做不了事,做不了事就早点退钱给我们。二中和开发商说他们的协议上没有违约,我想问下从交钱到现在两年了,还在打基角,没违约也是在欺骗消费者,一个小开发商没什么本事,又融不到资,还要我们在6月底前后续再交7万,否则我们算违约,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希望市领导重视,对于这些不良的小型开发商要严格治理,对于那些名为二中校长或工会主席的所谓的文化人想从中获利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要给予警告,这些人就是。如果二中不退我们的指标钱,就必须要让我们把指标转让出去,不能强制性的还要我们缴纳后续7万的费用,除非它在今年年底前先建完房子给我们,我们才交钱,我们是消费者,我们花钱买东西得让我们满意,而不是由他们来决定,不然我们又如前两年一样,钱交给他们了,最后还在打基角。这种开发商在这个时候也很难融资的,今年是钱荒最严重的一年,银行基本不会贷款给这种企业的,所以我们有必要这样考虑。   

他们二中校长:陈校长:13787305586 

开发商:13807402090.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教体局
回复时间: 2013-07-03 08:14:24
回复内容:

市长信箱:

关于周华在岳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中投诉“市二中集资建房问题”的书面函我校已收悉,现就周华所投诉所涉问题我校特作如下答复:

一、由我校工会牵头组织,有岳阳市二中、岳阳市巴陵中学、岳阳楼小学部分教师参与的团购由岳阳市纬业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滨江观邸”住宅小区的团购活动确有其事,但并非是周华在投诉中所称的是“市二中集资建房”。

我校是市直教育系统的一所百年老校,原修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教职住宅已远远不能满足教师的住房要求。因此,2011年6月为解决我校部分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我校决定由工会牵头组织部分教师对外进行住房团购的活动,后巴陵中学、岳阳楼小学教师听闻后,也纷纷要求加入,于是此次活动的参加对象变为:岳阳市二中、岳阳市巴陵中学、岳阳楼小学的部分教师。参与此次活动的教师完全是自愿加入的,并且由购房户自行选举出了购房领导小组,以便于与开发商进行衔接。

二、周华在投诉中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1.关于退款的问题。2011年12月1日我校与岳阳市纬丰置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住楼定向销售协议》,12月2日我校将各参与此次团购房活动的购房户先行交付在校的30000元押金全部作为购房户第一期购房款转付给了开发商纬丰置业有限公司。因此,周华要退出此次团购活动也应该依照相关合同约定找开发商退款,与我校无关。

2.关于开发商开工建设的日期问题,众所周知在本市一个高层电梯房的建设周期大约在28至32个月左右,还不包含因天气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的情形。因此,我校在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楼定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此次由我校工会牵头组织的团购房活动所购的房屋必须在自合同签订之后的30个月内完工并交付购房户使用;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开发商提供气象资料后双方协商解决工期顺延问题;且购房户向开发商分期支付购房款,也与开发商的建设工期挂钩。截至目前,就我校所了解的情况,开发商的建设正在顺利实施,并未像周华在投诉中所说的迟迟没有动工。

3.我校工会牵头组织的此次团购房活动完全是公开、透明的,任何事项均由购房领导小组以公示的方式向各购房户进行传达,学校领导并未参与此次活动,更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4.我校已与开发商签订了《住楼定向销售协议》,该协议已具备法律效率,不论是购房户还是开发商均应严格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自觉履行。否则,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依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我校认为周华的投诉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我校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楼定向销售协议》的约定。周华如若要退出此次团购活动完全可以依法进行。

岳阳市二中

2013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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