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标题: | 107国道云溪段超速末达10%为何记分并罚款 |
来信人: | 王旭 |
来信时间: | 2013-07-12 18:01:34 |
内容: | 尊敬的市公安局领导: 您好! 2013年6月30日8时39分本人驾驶小车行经107国道+1464公里云溪段,被交警云溪大队设置的电子眼拍到并扣分附加罚款,处罚理由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交警云溪大队为何记3分并且罚款20元,根据公安部123号令,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3分。但这个规定的下限是10%。比如一条道路的限速值为70公里/小时,如果车速不超过77公里/小时,将不予以处罚,但如果车速在77公里/小时以上却未足84公里/小时,那么将一次记3分。而交警云溪大队设置的电子眼在超速未达到10%的情况下(77公里/每小时以下)为何一次性扣3分,而且还附带20元的罚款。理由何在?这是不是交警云溪大队对公安部123号令的误读?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3-07-24 08:46:05 |
回复内容: |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结合我省有关规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部分交通违法代码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3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13版)》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罚代码为13521,记3分,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2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