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岳阳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费欺诈
来信人: 刘征兵
来信时间: 2013-08-06 19:29:48
内容:

我们是富川鸿景园502户业主,7月2日我们全体业主已经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岳阳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费欺诈行为,先特向贵局举报,请贵局为民做主。

岳阳市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请求贵局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记录;由于虚假宣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制定出赔偿方案或按宣传效果原样恢复,给出承若兑现具体时限。

诉求证据:销售宣传中“力求面积零公摊”与“大型超市步步高入驻”,以及交通要道东大门、西大门,以上三项销售广告、销售邀请要约,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详见图片)。临街的东大门实际并不存在,西大门也严重缩小、粗制滥造;销售宣传中小区绿化宣传的“百余种珍稀植物、热带植物以及儿童乐园设施”宣传,与实际情况存在极大差异(详见图片)。

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1]253号)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要严格执行《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广告要实事求是,用词应真实、规范,不得加入虚假内容,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凡广告承诺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对有虚假内容的,及时移交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7号)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13-08-30 09:59:04
回复内容:

刘征兵:

    您好!接到您的来信,我局立即转发12315指挥中心处理此事,由于调查取证等过程耗时长久,未能及时回复您的来信,我们深表歉意。

    经调查,岳阳富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行为,已转至立案调查。并将情况对举报人进行了反馈。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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