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为什么长沙买房不让提取公积金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13-09-23 10:13:48
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我是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我与我爱人户籍所在地都在长沙,双方工作地点也在长沙。今年我在长沙望城购房一套,其中购房款部分为亲戚朋友借款,为此,我急需将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钱取出,偿还借款。但经咨询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却被告知异地购房不能支取公积金。对此,我深感愤怒,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72号)明确提出: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房改[2009]248号)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当前,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深入开展,突出强调为民务实清廉。为什么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与中央、省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想方设法限制职工提取公积金。按照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此规定,根据我实际情况我不可能在岳阳市买房,住房公积金在关键时刻对我不能起到应用的资金支持作用,给我个人生活、精神造成了巨大负担。
    对于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规定异地购房不能提取公积金一刀切的做法,请求市领导予以协调,要求岳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比如户籍、工作地点不在岳阳市而缴存在岳阳市的,要区分对待,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积金中心
回复时间: 2013-09-24 17:38:52
回复内容:

据与刘先生联系了解,其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派驻长沙工作人员,且户籍为长沙市,此次购房为第二套住房。根据岳阳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补充若干规定的说明》(岳住委办[2013]5号)文件规定:因工作原因或夫妻双方两地分居的原因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及偿还其购房贷款本息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40%。

根据政策规定,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的40%。请您准备好以下资料到岳阳楼区管理部办理:1、提取申请审批表;2、本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3、本人或夫妻双方银行卡、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4、购房合同;5、购房收据或房地产发票、契税发票;6、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或房产证(外地购房必须网上备案);7、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以家庭成员为单位,岳阳本地及户口所在地)。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楼区管理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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