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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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交通违章处罚事宜的回复 |
来信人: | 张翔 |
来信时间: | 2014-07-11 08:51:11 |
内容: | 关于岳阳市公安局对张翔的回复,张已以“一派胡言”不满而回复,但市公安局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我行我素!请看我的质疑和他们的回复,答非所问,我不知道他们拿了纳税人的钱,为什么不给纳税人的事情办好!难道那张违章照片就不能在网上公开?让市民来评判吗?市长大人还请明察!还诚民以清白!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4-07-29 16:55:13 |
回复内容: |
张翔同志: 你好!我们回复你的来信后,你反馈意见为“一派胡言”。现又发贴质疑,我支队再次回复,以澄清事实,清除误会。 一、你的来信我们都作了正面回复,不存在答非所问。两次回复内容如下: 第一次回复:1、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湘F8AV99号小车2013年10月23日10:43在107国道岳阳县十二公里路段的交通违法证据照片显示该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并无错误。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你在交通违法处理大队接受处理时,工作人员已提供查询服务,该起违法记录的证据照片也已通过电脑出示。 3、我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大队在你处理该条记录时,已明确告知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岳阳县,有异议需到岳阳县交警大队提出,不能在交通违法处理大队处理。如要求在交通违法处理大队处理则视为无异议。 3、你已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我支队已作回复。证据照片证实你的该起记录为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而非黄灯时进入路口。 第二次回复:湘F8AV99号小车2013年10月23日10:43在107国道岳阳县十二公里路段的交通违法证据照片显示该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即闯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处罚。你看过证据图片后认为是闯黄灯,我们以为你是对图片识别不清造成的误会。我们据实回复后,你居然反馈说我们“一派胡言”,可见你是有意歪曲事实。 如果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错误,我们一定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虚心接受市民的意见,立即纠错。但对处罚大队作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必定坚持原则,不可能拿原则跟你作交易。 我们再次告知:如你坚持认为处罚错误,可以向我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为纳税人服务不等于可以为纳税人非法删除交通违法记录。 湘F8AV99号小车2013年10月23日10:43在107国道岳阳县十二公里路段的交通违法记录图片清楚地记录了该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即闯灯)。按照规定,这起违法记录是不能删除的。 三、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记录的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提供打印服务。因此,处罚大队拒绝了你打印证据图片的要求。这并非证据图片存在任何问题,而是涉及到行政成本的浪费。试想,如果车主都要求打印证据图片,那得增加多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如果你想在网上公示证据图片,请你自行到岳阳县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查询时拍摄。如你原意公开,那是你的自由。 四、我们愿意再次解释证据图片记录的情况。湘F8AV99号小车2013年10月23日10:43:45在107国道岳阳县十二公里路段进入路口,前轮刚好越过停止线,此时左转弯信号灯为红灯,直行信号灯为绿灯;10:43:46湘F8AV99号小车已完全进入路口。该路口南往北直行信号灯为绿灯时,不存左转弯信号灯显示为黄灯。你可以再到路观察一下。同时,也欢迎你到我局交警支队查看证据图片释疑。如果你坚持认为没有闯红灯,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以向我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回复。 |
再次反馈: | 试问什么是行政成本?打印一张照片要成本,难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不要行政成本?通过市领导打印照片就不要成本?是谁要你为纳税人删除违章纪录?只是要求打印一张照片,仅此而己!不是一派胡言是什么?简直就是狡辩!违章照片只要向社会、向网上一公布不就真相大白?你还狡辩什么?根本就没有一丁点为纳税人服务的意思!你要想想是谁养活了你?你该为谁办事?还要执迷不悟!还要不思悔改!还要狡辩!还不把照片向社会公布!还要魚肉百姓!还要不作为!还要乱作为! |
反馈时间: | 2014-08-02 09:20:35 |
再次回复: |
张翔同志: 您通过12345热线及市长信箱的反复要求打印交通违法记录照片以及向社会公布照片的要求,我们也反复作了回复。现再次回复: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您的诉求。您要求解决三个问题。1、违章否?记录有误否?2、为什么不给打印违章照片?3、怎样追责?这三个问题我们再次回复:1、您违章了。您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记录您违法事实的证据图片清晰地反映了您闯红灯的事实。2、我们只提供交通违法信息的查询,不提供打印。证据图片永久保留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时可以查阅。3、交通违法处理大队窗口民警并无违法违纪问题。如您在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时窗口民警拒绝提供查询,公安机关应当追究窗口民警责任,并向您赔礼道歉。您在我局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大队接受处理时,处罚窗口民警已为您提供了查询服务。因此,不存在追责问题。 如您认为证据图片有误,您完全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议,而不应转移焦点,在打印图片问题上反复缠访。试问,打印的黑白图片如何能体现闯红灯的过程?顺便要说清楚的是,是否提供打印当然涉及行政成本。能为您提供打印证据图片,也就意味着所有处理交通法记录的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提供打印的证据图片。 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图片并不需要向社会公布。您强烈要求公布,现将证据图片附后一并转发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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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信时间: | 2014-08-08 10:34: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