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交通事故发生的停车费施救费到底该由谁出?
来信人: 雄先生
来信时间: 2015-12-01 21:47:24
内容: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本人于11月29日早上在洞庭北路同联药业附近发生一起汽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事故案件已完结,由于当时我方车辆被岳阳市交警一大队暂扣,案件处理完后需要自己去位于天正驾校旁的邦田施救站提车,发生的费用总共140元,其中施救费100元,停车费20元一天,11.30上午去拿车缴纳了140元费用才提得到车(有票据和证据)但是,据本人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费用既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报销,也不能得到行政机关的支付,通过询问民警也得知岳阳市交警一大队没有属于自己的停车场,需要第三方部门保管,但是为什么我的这些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请有关部门明察,费用实在也太高,并且核实湖南邦田施救站的收费标准,希望得到回复和解决。


附件1:uploadfiles/201512/20151201213135251.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5-12-04 10:32:26
回复内容:

雄先生:

你好!

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扣留的车辆集中停放在社会停车场。我支队已于2015年6月26日致函停车场,要求停车场迅速整改涉案车辆管理问题,不得收取涉案车辆驾驶人或车主的拖车费。同时,我们已向市政府请示,建议解决执法扣留车辆的集中保管问题。

再次反馈: 那么收取的费用还是由车主本人出是吗,我出的这个费用给个什么说法?
反馈时间:2015-12-04 20:27:32
再次回复:

雄先生:

你好!

       你所反映的问题已向你回复。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回信时间:2015-12-21 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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