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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拆迁补偿的咨询 |
来信人: | 董女士 |
来信时间: | 2015-12-12 12:59:37 |
内容: | 本人家住枫桥湖街道马壕路(户籍地记载为:新胜社区居委会农场组),目前该地方即将被征收改建污水厂,周边部分房屋已经开始拆除,现在我所需要咨询的问题是:
本人公公在岳阳县计生部门就职,项目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以“公职人员不能享受房屋拆迁补偿人头费14.4万元”为由拒不支付我公公的此项补偿费用。我们请求拆迁工作人员出示执法依据(政府的书面文件),得到的却只是项目部姓易的书记口头几句话。我公公虽是公职人员,他工作至今却从未享受过政府的任何福利分房或钱财补贴。
具体政府文件对我公公此类型工作人员房屋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想弄个明白。我不相信仅仅凭项目部领导几句话就是代表文件或是执法依据了。无赖之下只能到此求助。如果政府真有此文件请回复告知:什么时候颁发的文件,什么文件名称,第几条几款有详细记载?如果没有此类文件也恳请市领导能对此事进行督。谢谢! |
回复部门: |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5-12-18 10:02:50 |
回复内容: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第七章第四十三条第二点规定: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场)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公职人员户口不在本村且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法享受拆迁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