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车辆报废事宜咨询
来信人: 王生
来信时间: 2017-08-18 22:37:59
内容:

本人有一台2001年的1.4L排量富康小轿车,今年6月办理了年检且保险齐全。

请问

1、能否报废?

2、如何进行报废?

3、报废是否有补偿,补偿为多少?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 2017-08-23 17:08:31
回复内容: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车主因车况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可以提前报废;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载客车辆须满足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要求,且符合燃油相关规定的才有报废补偿。您的车辆不在报废补偿范围,无补偿。

我支队车管所已开通服务电话,具体事宜可以拨打9658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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