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
督导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管理,促进示范基地健康发展,发挥示范作用,依据《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是指省残联对示范基地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确认其“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资格及绩效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规模、管理水平、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或帮扶残疾人脱贫的力度和效果等。具体督导评估内容、检查评估办法和绩效等级评定按《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督导评估记分表》《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督导评估记分表》(以下简称《记分表》)(附件1)执行。
第四条 督导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督导评估每年一次。评估起止日期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8月1日。省残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示范基地上一年度的就业扶贫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示范基地应于每年6月10日至7月1日向省残联报送评估材料。
省残联成“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督导评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省残联领导及教育就业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组成。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示范基地根据《记分表》进行自评,并自评记分;
(二)示范基地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有关督导评估材料,并上报省残联;
(三)省残联受理示范基地上报的督导评估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
第七条 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材料、现场察看、综合评议和抽样问卷等方式,并结合平时了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人员要严格按照《记分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就业示范基地申请督导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律用A4纸,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示范基地的督导评估申请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二) 填写好的《省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督导评估记分表》;
(三)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职工工资表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清单)、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残疾职工的上一年度《劳动合同书》;
(五)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原始凭证及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第九条 扶贫示范基地申请督导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律用A4纸,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一)示范基地的督导评估申请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二)如实填写的《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督导评估记分表》;
(三)被帮扶残疾人花名册及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残疾人签定的扶持协议书。
第十条 督导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由省残联取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