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数据局   2025-05-12 17:40
浏览量:1 | | | |

市直及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数据局:

  现将《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数据局

  2025年5月12日

  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机构职能变化,进一步规范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在《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岳智慧办发〔2022〕2 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技术评审、验收及咨询需要使用信息化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入选专家库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数据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研究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培训及出库。

  (三)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四)对专家及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

  (二)从事信息化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信息化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能力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熟悉政务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专家征集。市数据局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岳阳市数据局官网下载填报《岳阳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签署的《岳阳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及个人简历;

  2.本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本人曾从事信息化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本人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的职责等情况资料;

  4.其他能证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资料。

  申请资料以邮寄、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市数据局。

  (三)资格审查。市数据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程序。

  (四)人员公示。市数据局在其官方网站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专家入库。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市数据局审议批准的人员,明确为入库专家,在官方网站公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评审(以下均简称项目评审)以及信息化相关规划、咨询。市数据局根据专家擅长领域和服务场景,抽取相应专家。

  第八条  投资额小于400万元的项目评审,参评专家不少于3人;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审,参评专家不少于5人。

  第九条  抽取确定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会时,应及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补充。

  第十条  需重新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评审专家组。若原专家组中的专家无法参与,可补充抽取,但数量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专家确认参与评审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提前送达参评专家。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初验的专家抽取可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自行选定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具有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市数据局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学习掌握项目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编制相关指南,熟练掌握项目验收相关标准要求,对参与评审的项目进行全面深入了解,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二)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或咨询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主动向市数据局申报更新信息(附表2)。

  (六)参加市数据局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建设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3年内曾在项目承建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四)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库信息动态更新。

  在库专家基本信息有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申报更新。专家库每2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专家填写《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并报市数据局,由市数据局审核后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专家业务培训,专家应参与与自身业务内容相符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专家劳务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专家使用单位支付,其金额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评价。市数据局会同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应在每次评审结束后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附表3),市数据局在每次评审会结束后填写《评审专家日常评价表》(附表4)。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市数据局每年根据日常评价等情况,对专家当年评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年度评价表》(附表5),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当年未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的专家不进行评价。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数据局应当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责任及义务的。

  (五)一个年度内评价出现2次已核实负面记录的。

  (六)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局核定出库专家名单后,应将其移出信息化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数据局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数据局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核验专家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若发现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市数据局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岳阳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岳智慧办发〔2022〕2 号)废止。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