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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23年度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3-09 15:34 浏览次数: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现将政策调整部分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23年岳阳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二、统一待遇享受期

  参保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三、统一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支付比例,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一)住院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线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85%;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

  四、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地或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